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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16〕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学校教师对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公开展示的作品和毕业设计创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术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建立师生员工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方面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工作,建立本单位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学术不端行为情况负主要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一岗双责”责任。各二级单位的学术诚信情况纳入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相关事宜,秘书处具体负责相关调查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四)实名书面举报。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收到与学术不端相关的举报,应将举报材料移交至秘书处,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上述举报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秘书处将举报材料呈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任批示后,成立调查组启动正式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不少于3人,应当包括同行专家和学校纪委监察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经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请示后,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调查组成员须在调查报告中签名。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与调查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相关调查信息。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至秘书处。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汇报调查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如编制虚假前期成果、虚构项目组成员以及未经他人同意代为签名;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1部著作(或其主要内容)在2个以上出版社出版,套号出版著作;1篇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在2个以上学术期刊发表;
(八)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九)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及调查小组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如有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相关利益的,学校应当视情况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举报人是本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的,应通报举报人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学校处理决定反馈至被举报人、举报人。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复核申请的受理单位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